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2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2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天琦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9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天琦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含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天琦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一)觀諸本案查獲經過,是因被告未開車燈為警攔查後,員警因其神色慌張且車上散發毒品味道,乃詢問被告有無攜帶違禁物品,被告乃將持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交予員警查扣,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見警卷第3頁、偵卷第13頁),堪認本件員警於扣得毒品之前,應已合理懷疑被告涉有持有毒品犯嫌,是縱被告嗣後向員警坦承本件犯行,亦僅屬其對犯罪事實之自白而非自首,難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二)至被告雖供稱其毒品來源係向綽號「 小五 」之人購買等語,然因被告均未提供「小五」之真實姓名、年籍或足資辨別之特徵或聯絡方式以供警方查緝,與「供出毒品來源」之要件不符,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減刑,併予敘明。至就被告是否該當累犯一事,因聲請意旨就此未為主張,亦未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惟關於被告之前科、素行,仍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竟仍漠視法令,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合計總純質淨重37.278公克【計算式:4.33+3
2.948=37.278】,對毒品流通及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且查獲之毒品咖啡包數量非少,所為實不足取,自應非難。然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持有之數量及持有之時間,對社會公眾造成之潛在危害,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並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按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又毒品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各該毒品之驗前淨重、驗餘淨重、純度、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鑑字第1120079539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高市凱醫驗字第785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在卷可證(偵卷第49-50、57-6
4、65-66頁),故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咖啡包23包及附表二編號1至29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9包,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共計52只,均因與其內毒品附合而難予析離,且如強予析離亦顯無實益,依社會一般通念,堪認該包裝袋已與查獲之毒品結合成為一體而無從強加析離,是各該毒品外包裝袋亦應依上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鑑定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估計檢驗前總純質淨重:4.33公克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及說明/備註1毒品咖啡包(彩色包裝,內含橘色粉末)19包⑴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91.54公克(包裝總重約19.32公克),驗前總淨重約72.22公克;⑵隨機抽取編號8,淨重4.25公克,取0.31公克鑑定用罄,餘3.94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5%;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61克2毒品咖啡包(黑色包裝,內含紫色粉末)4包⑴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19.66公克(包裝總重約5.20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4.46公克;⑵隨機抽取編號2,淨重3.45公克,取0.30公克鑑定用罄,餘3.1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測得純度約5%;⑶依據抽測純度值,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2克附表二:估計檢驗前總純質淨重:32.948公克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及說明/備註1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2.727公克,驗餘淨重2.706公克,純度約53.39%,驗前純質淨重約1.456(計算方式:2.727×53.39%=1.456)公克。2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4.670公克,驗餘淨重4.650公克,純度約61.27%,驗前純質淨重約2.861(計算方式:4.670×61.27%=2.861)公克。3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1.672公克,驗餘淨重1.650公克,純度約58.94%,驗前純質淨重約0.985(計算方式:1.672×58.94%=0.985)公克。4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2.679公克,驗餘淨重2.662公克,純度約59.24%,驗前純質淨重約1.587(計算方式:2.679×59.24%=1.587)公克。5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796公克,驗餘淨重0.775公克,純度約61.49%,驗前純質淨重約0.489(計算方式:0.796×61.79%=0.489)公克。6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4.691公克,驗餘淨重4.671公克,純度約62.53%,驗前純質淨重約2.933(計算方式:4.691×62.53%=2.933)公克。7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4.683公克,驗餘淨重4.661公克,純度約54.25%,驗前純質淨重約2.541(計算方式:4.683×54.25%=2.541)公克。8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780公克,驗餘淨重0.762公克,純度約67.21%,驗前純質淨重約0.524(計算方式:0.780×67.21%=0.524)公克。9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4.706公克,驗餘淨重4.687公克,純度約53.28%,驗前純質淨重約2.507(計算方式:4.706×53.28%=2.507)公克。10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793公克,驗餘淨重0.770公克,純度約58.00%,驗前純質淨重約0.460(計算方式:0.793×58.00%=0.460)公克。11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814公克,驗餘淨重0.797公克,純度約62.32%,驗前純質淨重約0.507(計算方式:0.814×62.32%=0.507)公克。12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1.683公克,驗餘淨重1.660公克,純度約48.04%,驗前純質淨重約0.809(計算方式:1.683×48.04%=0.809)公克。13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2.682公克,驗餘淨重2.662公克,純度約62.19%,驗前純質淨重約1.668(計算方式:2.682×62.19%=1.668)公克。14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762公克,驗餘淨重0.743公克,純度約61.32%,驗前純質淨重約0.467(計算方式:0.762×61.32%=0.467)公克。15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4.689公克,驗餘淨重4.668公克,純度約53.90%,驗前純質淨重約2.527(計算方式:4.689×53.90%=2.527)公克。16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781公克,驗餘淨重0.759公克,純度約56.94%,驗前純質淨重約0.445(計算方式:0.781×56.94%=0.445)公克。17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2.681公克,驗餘淨重2.658公克,純度約60.91%,驗前純質淨重約1.633(計算方式:2.681×60.91%=1.633)公克。18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805公克,驗餘淨重0.786公克,純度約47.03%,驗前純質淨重約0.379(計算方式:0.805×47.03%=0.379)公克。19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1.676公克,驗餘淨重1.653公克,純度約54.78%,驗前純質淨重約0.918(計算方式:1.676×54.78%=0.918)公克。20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1.689公克,驗餘淨重1.664公克,純度約45.57%,驗前純質淨重約0.770(計算方式:1.689×45.57%=0.770)公克。21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799公克,驗餘淨重0.778公克,純度約51.70%,驗前純質淨重約0.413(計算方式:0.799×51.70%=0.413)公克。22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2.664公克,驗餘淨重2.646公克,純度約56.65%,驗前純質淨重約1.509(計算方式:2.664×56.65%=1.509)公克。23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1.679公克,驗餘淨重1.659公克,純度約51.08%,驗前純質淨重約0.858(計算方式:1.679×51.08%=0.858)公克。24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2.709公克,驗餘淨重2.687公克,純度約54.49%,驗前純質淨重約1.476(計算方式:2.709×54.49%=1.476)公克。25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857公克,驗餘淨重0.837公克,純度約53.60%,驗前純質淨重約0.459(計算方式:0.857×53.60%=0.459)公克。26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809公克,驗餘淨重0.788公克,純度約57.37%,驗前純質淨重約0.464(計算方式:0.809×57.37%=0.464)公克。27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797公克,驗餘淨重0.774公克,純度約37.63%,驗前純質淨重約0.300(計算方式:0.797×37.63%=0.300)公克。28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839公克,驗餘淨重0.819公克,純度約65.89%,驗前純質淨重約0.553(計算方式:0.839×65.89%=0.553)公克。29愷他命(編號1)1包經檢視為白色晶體,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驗前淨重0.763公克,驗餘淨重0.744公克,純度約59.04%,驗前純質淨重約0.450(計算方式:0.763×59.04%=0.450)公克。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6982號被告李天琦(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天琦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愷他命(Ketami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非經許可,不得擅自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4日20時至21時許,在高雄市博愛四路之「享溫馨KTV」內,以新臺幣4萬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五」之男子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共23包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愷他命共29包,合計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為37.278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2年5月15日3時3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李天琦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查,並主動交付前揭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共23包(詳如附表一)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29包(詳如附表二)等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李天琦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告坦承於上揭時、地持有扣案之內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共52包之事實。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照片各1份1.證明被告持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物之事實。2.證明被告為警查扣之如附表一、二所示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份之事實(純質淨重詳如附表一、二)。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3日刑鑑字第1120079539號鑑定書證明被告為警查扣如附表一所示毒品,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三級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份之事實(純質淨重詳如附表一)。4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5月3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85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佐證被告於上開時、地,為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愷他命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純質淨重詳如附表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至扣案之如附表一、二所示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總純質淨重約37.278公克),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檢察官李怡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