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63017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穎臻 、 陳皇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陳穎臻及法定代理人陳皇志、 王春莉 最新之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