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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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戊○○○
丁○○丙○○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涂秀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