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年執聲字第三一○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因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郭妙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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