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家聲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家聲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聲字第三四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法院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甲○○之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二、於聲請狀上補正相對人之姓名、年籍及目前正確之住所。
三、大陸地區法院之判決並經大陸海協會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證明正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周瑞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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