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57號原告 郭鳳勤
周甜 彭汝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告 徐發平
徐清旺 徐政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王建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128號租佃爭議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
104年6月17日裁定命在該租佃爭議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14頁)。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裁判確定終結,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件歷審事件卷宗,並有歷審裁判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
50、96至102、135至137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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