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2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衍平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232號、第22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衍平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衍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6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年1月、6月確定,於104年12月11日送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2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判決入監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