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靜萍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 蕭燕發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聲請人之配偶蕭燕發之102、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提出聲請人最近3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四、 陳明 聲請人及配偶、子女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五、聲請人之戶籍所在地與實際住所地不同,請釋明租屋之必要性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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