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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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暮峰 (即 陳贊仁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3,7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