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19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國清 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玖仟壹佰玖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