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2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佑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参萬貳仟参佰壹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李易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12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周聖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佑宸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参萬貳仟参佰壹拾玖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