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39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3395號

原告 莫璧君

被告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班即 李霙仟

訴訟代理人 范瑋峻 律師

複代理人 劉迦安 律師

被告 詹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李霙仟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李霙仟負擔百分之二十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李霙仟如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六萬九千九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 陳述 略稱:

㈠緣被告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工作人員即被告詹育仁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以「二○二○北大首選港澳台聯招專班『港澳台聯招專班/境外課程/百大名校直升班』」(下稱系爭課程)招生文件招募高中學生規劃港澳台境外課程,原告分別繳交六萬九千九百元之港澳台聯招保證班費用、九千九百元臺灣指考衝刺營費用及一千七百元港澳台模考題費用,合計八萬一千五百元予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然於原告支付課程學費給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後,上述招生及廣告文件中所載課程藉口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下稱系爭疫情)因素而未履行,惟被告拒絕退還未開系爭課程之學費及費用,爰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㈡就本件原告繳交之各項費用及收據內容陳述如下:

⑴六萬九千九百元為港澳台聯招保證班文理組班之限時優惠價:

①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被告舉辦講座時,原告繳交一千元報名費,被告並交付收據予原告收執。

②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原告繳交三萬元,被告則將前述報名費之收據收回,另外提供收費收據編號第000027號、報名班別為「聯招專班,港澳台境外課程」、繳費金額為三萬元、繳費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收費收據予原告收執。

③一百零九年二月三日,原告再繳交三萬八千九百元,惟被告未提供收據,係原告於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以Line通訊軟體詢問被告詹育仁後,詹育仁方提供收費收據編號同為第000027號、報名班別為「聯招專班,港澳台境外課程」、繳費金額為六萬九千九百元、繳費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之收費收據圖片檔案予原告。

⑵九千九百元台灣指考衝刺營費用及一千七百元港澳台模考題費用:

①被告詹育仁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告知報名「台灣指考衝刺營」再多加一千至二千元,就可以額外取得「港澳台模考題」,若有不會的題目,也有老師可以詢問,因此原告分別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轉帳一萬零六百元、一百零九年五月四日轉帳一千元。

②惟被告未即時開立收據,而是原告一再催促,才取得收費收據編號為第000104號、報名班別為「模考衝刺營」、繳費金額為一萬一千六百元、繳費日期為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之收費收據。

 ㈢系爭課程並未依照招生刊物及承諾辦理北京大學博士 柳泰宇 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八日至同年月二十二日之「北大首選港澳台境外專班/恐怖猜題」的實體課程,及未履行兩造間協議辦理包機帶團出境考試事宜,另被告承諾之保證班的選填志願、錄取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等責任均未履行。對被告補習班基本資料沒有意見。系爭課程之境內課程有開課業已上完,境外課程沒有開課,但境外課程在這個課程比重非常重,原告所提收據就是契約關係,上面就有境外課程,然後沒有履行,境外課程在廣告文宣打的,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也知道境外課沒有開,被告詹育仁還拿退費聲請表給原告簽,如果有開課為什麼還要原告聲請退費,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既沒有境外課程又沒有達到保證班。本件認為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係因原告跟補習班的聯繫都是跟被告詹育仁聯繫,原告子女後來重考,有考上臺灣的學校,因為是跟被告詹育仁聯繫,所以將其列為被告。

 ㈣嗣因系爭疫情大陸延期考試,被告因為系爭疫情無法開辦實體境外課程進行面對面授課,且被告因系爭疫情延後考試,有更為充足的時間規畫與安排境外課程,就算不能面對面授課,也提得出規畫。然而就境外課程之辦理,原告數次詢問被告,被告均未能明確回答,被告對規畫期超過半年的境外課程、考前衝刺營,竟連課程表、授課老師是誰都無法明確回答,足證被告首選補習班對此課程並無規畫,致給付不能。

 ㈤就被告以遠程輔導辯稱為境外課程部分,兩造於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幾經協調,被告詹育仁於當下洽詢現場同學及家長是否同意境外課程以視訊方式辦理,現場同學及家長均表同意,而被告詹育仁並當場請同學下載zoom軟體,當時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也在現場並表示建議同學可帶筆電或平板。又被告於考前五天只以Line傳送模擬題給同學寫,有問題以Line提問及解題回答,被告稱之為遠程輔導、線上課程。然所謂視訊課程,是看得到也聽得到,是有老師授課、同學看得到老師上課,也會知道是那位老師上課,是有影像的,老師會做講解、說明答題關鍵與解題技巧。而被告所稱的遠程輔導、線上課程没有老師授課、不知道那位老師上課、没有影像也没有任何講解,更遑論解構大陸各省狀元考的解題分享。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補習班除授課外,有對同學提供輔導之義務,被告所稱的遠程輔導、線上課程係補習班對同學提供之必要輔導措施,不等同視訊課程,是為債務之不履行。我國於一百一十年五月中旬疫情升高,各級學校或坊間實體授課之補習班配合政府防疫政策,面對面上課方式改採視訊方式授課,未曾聽聞那所學校或補習班因為疫情不開課又不退費,或辯稱提供模擬題或為同學解題輔導即為開設視訊課程。肇因於以上被告之重大過失,雖已提供給付,但給付的內容不完全(未提供柳泰宇境外課程、未考取百大名校),所以並不符合契約宗旨。

 ㈥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不起訴及再議駁回全卷沒有意見。關於被告抗辯有線上開設境外課程,並非如原告所述沒有開設境外課程部分,被告並沒有開線上境外課程,所以訴外人 呂羿萱 自然沒有辦法去參加,被告沒有依約用視訊開設境外課程,而是用Line傳送模擬考題,有問題再傳送詢問然後回答,被告說這樣算是境外開設課程,原告認為這不符合當初講用視訊的約定。被告表示有保證書才是保證班,但補習班的學生都在同一班級同一時段上同一老師的課,被告連正式收據都沒有出具,更難以期待會提出保證書給學生家長。原告所述有人有保證書,有人沒保證書,係因被告疏未交付保證書,並不是訴外人呂羿萱不在保證班。

 ㈦被告李霙仟沒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李霙仟」跟「首選補習班」是一樣的。簡章上並沒有載明差異在哪裡,就是寫保證班文理組,跟被告講單純的文理組是不一樣的。被告辯稱境外課程是贈送的部分,檢察官認為並不是完全免費,被告說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繳的一萬一千六百元不是本件求償範圍,是指考考前復習及模擬考試,但其中一千七百元是全部港澳台模擬考試卷的費用,而且都有老師可以問,老師也是用Line的方式去詢問與回答。本件請求的範圍就是六萬九千九百元,沒有提到一萬一千六百元的事情。

 ㈧被告收取原告繳交之款項後,未依照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二十三條及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掣給正式收據,也未依照招生簡章內容提供保證班服務、港澳台境外課程及以視訊課程方式提供柳泰宇博士特別企劃之「北大首選-港澳台境外專班/恐怖猜題」考前衝刺營,被告顯有債務不履行情事,致原告權益受損。雖因系爭疫情影響,導致港澳台考試延期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四日舉辦,但依招生簡章記載,被告首選補習班應於考前七天五夜即七月二十九日至八月二日提供考前衝刺營及柳泰宇博士特別企劃之「北大首選-港澳台境外專班/恐怖猜題」解題心得分享。惟被告首選補習班均未以任何形式(包括視訊、音訊)提供柳泰宇博士特別企劃的「境外專班/恐怖猜題考前衝刺營」,解構大陸各省狀元考的解題分享,顯然有債務不履行情事。

 ㈨被告已受理原告提出之退費申請表,卻無退費或為其他處理,故原告以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應有理由:原告及其他學生家長於一百零九年八月十六日共同前往被告首選補習班洽詢未提供柳泰宇特別企劃的「境外專班/恐怖猜題考前衝刺營」如何處理,故被告詹育仁提供退費申請表,並主動告知退費申請理由為:「港澳台聯招境外課程未開課」,並且接受原告提出之退費申請表,押蓋首選補習班印章。若被告認為「港澳台聯招境外課程」已開課或屬免費課程,就不會提供退費申請表、更不應當主動告知申請理由為「港澳台聯招境外課程未開課」給原告及其他家長填寫,並收件處理,足以證明首選補習班確實有未提供境外課程之債務不履行情形,但首選補習班卻無退費或為其他處理,故原告以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應有理由。

 ㈩被告未履行「保證班」承諾,原告得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⑴本件首選補習班招生簡章明確記載提供「保證班」之服務:課表時間為「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保證班(理組班)」、「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保證班(文組班)」,收費標準表格記載「錄取學校: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保證班,上課班級:文理組班,保證班定價:十萬元,限時優惠:僅收六萬九千九百元」。原告為即訴外人呂羿萱繳付六萬九千九百元,係為保證班文理組班之限時優惠價格,因此,被告應依招生簡章記載,保證呂羿萱考取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惟呂羿萱未如首選補習班承諾考上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被告首選補習班顯然未履行其「保證班」債務,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

  ⑵「保證書」並非被告首選補習班保證之要項:被告主張沒有提供保證書給訴外人呂羿萱,所以呂羿萱不是就讀保證班云云,然被告首選補習班學生即訴外人 林岳彤左蕙菱董若堯 、呂羿萱等人均在同一班級、同樣時段上課、同樣老師授課,實際上就是就讀保證班。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被告首選補習班必定熟知此條文,但卻未遵守法規規定掣給正式收據,根本難以期待被告首選補習班會提供所謂的「保證書」給學生家長;且不論是被告首選補習班之疏漏或惡意行為未提供保證書,被告均應負全責,而被告訴訟代理人卻反過來以此主張呂羿萱不是就讀保證班云云,顯然是倒因為果,欲藉此脫免責任。又依招生簡章所述之收費標準,被告首選補習班提供的都是保證班,只有限時優惠與否之差別,且招生簡章根本沒有說保證班會提供「保證書」,足見提供「保證書」並非為其保證之要項,若對於被告自行製作之招生簡章解釋有歧異,亦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原告既然依招生簡章收費標準繳交保證班文理組班費用,被告補習班即應依約提供保證,被告臨訟主張無「保證書」就不是保證班云云,顯然與招生簡章不符,並無理由。

 肇因於以上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雖已提供部分給付,但給付的內容不完全(未提供柳泰宇博士之講解、未開辦境外課程、未完成考取百大名校之保證),所以仍然不符合契約宗旨,是故原告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六萬九千九百元。被告表示錄音檔聲源眾多,但原告提的錄音譯文在四分一秒處可以看出是被告二人在譯文中講話,被告詹育仁於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中辯稱是閒聊,雖然是脫責之詞,但也證明聲音是被告的,原告已敘明請求被告賠償六萬九千九百元之請求基礎及原因包括被告未提供柳泰宇境外課程及考前衝刺營,原告請求賠償補習費用百分之五十即三萬四千九百五十元,被告未履行保證班承諾原告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百分之五十即三萬四千九百五十元,合計六萬九千九百元。原告子女報名的是保證班文理組,港澳台模考題係原告以一千七百元付費購買,非為柳泰宇的考前猜題、考前衝刺,有關實體課程的部分已清楚明示,實體課程改採視訊方式,被告並未履行債務。

三、證據:提出系爭課程廣告文宣影本一件、被告首選補習班家長收執聯收費收據影本三件、Line對話紀錄影本二件、被告首選補習班退費申請表影本一件、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紀錄(處理書)影本一件、被告首選補習班基本資料一件、被告補習班照片影本一件、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錄音檔譯文一件、被告戶籍謄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壹、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方面:

一、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略稱:

㈠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價金,然參原告提出之招生簡章、退費申請書、臺北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紀錄及繳費收據,可知與原告成立契約關係並非係被告二人,則原告於本件訴請被告二人應給付若干金額時,應先敘明其法律上之請求權為何外,甚至包括為何被告二人與原告間成立何種契約,否則被告二人對於原告並無任何法律上之權利義務,何來對其有給付之責?此顯然使被告二人無從答辯外,足徵被告顯非原告請求返還價金之債務人,被告之當事人適格顯有欠缺。對被告首選補習班基本資料沒有意見,原告所購買的課程是臺灣境內的課程,補習班都有全部開設完畢,境外課程是贈送的,因為系爭疫情的關係,補習班後來改成線上的方式讓學生參加,並非如原告所稱補習班沒有開設境外課程,這部分原告也有在臺北地檢署提告,並以一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為不起訴處分。

㈡原告報名之系爭課程與保證班有所不同,被告自無核發保證書之義務,且無承諾原告子女即訴外人呂羿萱必定考上被告首選補習班簡章所附之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履行保證承諾云云,顯無理由。被告首選補習班所開設之系爭課程,分為文理組班,定價十萬元,限時優惠價六萬九千九百元;保證班定價為十三萬元,限時優惠價九萬九千九百元,依原告提出之NO-00027繳費收據所示,報名班別為「聯招專班、港澳台境外課程」,繳費金額為六萬九千九百元,足見原告係報名「文理組班」而非保證班甚明。是以,原告子女呂羿萱既非保證班之學員,被告自無核發保證書之義務,且就原告子女呂羿萱必定考上被告補習班簡章所附之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無保證承諾之責,被告主張原告未依約履行保證承諾云云,顯無理由。

㈢原告所稱之「境外課程」即為「考前衝刺營」,此為被告補習班自行吸收成本且「免費」提供給有報名「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保證班」之學生,於招生簡章中亦明確載明為「贈送」之課程,且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改採線上課程,課程內容與原告所報名之港澳台聯招專班原附贈之考前衝刺班相同,僅係上課方式從實體改為線上,足見被告有依約給付港澳台聯招專班課程,原告主張被告給付不能云云,顯無理由。原告報名系爭課程,其課程內容係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於被告首選補習班教授國文、英文、數學等考試科目,並提供報名系爭課程之學員額外之早鳥優惠即系爭課程宣傳文宣之特別說明部分所載「本班大陸考前衝刺營,即『北大首選-港澳台恐怖猜題』,屬『獨家考前機密猜題』特殊課程,價值二萬元,其中機票、住宿、餐費等需自行付費。本班因採包機前往,名額有限,暫無對外開放報名,目前僅提供本班港澳台聯招學生優先,並依照繳費先後順序,採『預約制』,額滿為止,敬請把握機會!(注意!當日講座繳費即可劃位,七日內繳清本課程完全贈送!),足見大陸考前衝刺營(即原告所稱境外課程)係提供給搶先報名並繳清款項之學員額外之早鳥優惠,本非原告與首選補習班簽訂之系爭課程範圍。系爭課程內容,原告之子女即訴外人呂羿萱業於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五日,於被告首選補習班學習國文、英文、數學等考試科目,被告均有依約開班授課,此有授課紀錄可徵。

㈣又「考前衝刺營」部分,乃係類似於臺灣升學考試前之衝刺班,僅授課地點位於大陸地區之不同,且於系爭疫情嚴重時,為因應香港特區政府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公告之隔離及限聚令,均有配合當地政府法令規定,讓報考學生改採線上輔導方式進行衝刺營課程,甚至在香港考區疫情嚴重時,都有適時將相關資訊通知學生,否則被告老早在疫情爆發前,就有先規劃好系爭聯招考試所需之機加酒費用供學生繳納,惟因疫情過於嚴重加上系爭聯招考試無期限延滯考試時間,被告在得知考試時間確定在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至四日考試時,被告就馬上聯繫雄獅旅行社之業務人員詢問能否安排機位包團方式,讓有參與考試的學生可以飛過去參加考試,惟該業務人員表示礙於臺灣政府法令無法出團,遂被告才無法按照原先規劃以包團方式飛去香港考區應試,此有被告與雄獅旅行社業務人員之對話紀錄及相關禁止組團出國新聞可憑,由此可知對於「考前衝刺營」無法順利舉辦亦係因疫情所致,非因可歸責於被告事由,至臻明確。 

㈤更遑論縱因香港特區政府於一百零九年六月公告之隔離及限聚令,致「考前衝刺營」無法於香港當地以面對面方式教學,遂改採線上輔導方式為之,原告之子女即訴外人呂羿萱亦有準時參與,並由老師輔導講解,更有甚者,雖礙於臺灣政府法令無法以包團方式飛去香港考區應試,被告仍為學生最大安全著想,提供帶隊老師及香港當地之導遊,陪同搭機並協助前往應試之學生入住防疫旅館與安排飲食等服務,惟原告拒絕此項服務,執意自行前往香港應試,然在港期間仍有網路連線參與線上輔導,顯見被告有依約履行其給付義務,原告主張被告債務不履行云云,顯無理由。至原告另於一百零九年四月三十日繳納一萬一千六百元(收費收據NO-000104),係於系爭課程外額外報名之「模考衝刺營」,課程內容是臺灣地區之指考考前複習及模擬考試,與前揭港澳台聯招考試截然不同,且被告有如期開設指考複習課程,原告之子女呂羿萱均有來班上課,足徵被告已依約完全給付。

㈥對臺北地檢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不起訴及再議駁回全卷沒有意見。保證班跟文理班是價格有差異,保證班特價九萬九千九百元,一般文理組班的價格是六萬九千九百元,因為原告繳納的是六萬九千九百元,所以沒有保證書,只是一般的文理組班,價格是在於保證書有無的差異,並不是上課班別的差異。被告首選補習班是由被告李霙仟獨資,系爭課程六萬九千九百元是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到五月十五日在臺灣地區有開設國英數等課程,並有贈送大陸考前衝刺營,被告首選補習班就臺灣地區的課程都有依約履行,且原告子女即訴外人呂羿萱亦有參與課程,大陸考前衝刺營的部分因限聚令改為線上課程,被告均有依約履行。

㈦原告所稱的考前猜題在簡章下方有稱是報名聯招專班額外贈送的課程,況且因為疫情的影響之後改為線上遠程輔導,並有提供題目給予原告子女作答,並一對一解答問題,被告均有依約履行給付義務。關於原告提出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會議錄音檔譯文,因聲源眾多,且譯文未標示該段對話係何人所言,致被告無法為實質上答辯,即在原告善盡合法舉證前,被告對原告所提之錄音檔形式及實質上均爭執。

㈧退萬步言,縱認被告針對境外課程部分有債務不履行(假設語,惟被告否認),參酌招生簡章「北大首選-港澳台恐怖猜題,屬獨家考前機密猜題特殊課程,價值二萬元,其中機票、住宿、餐費等需自行付費」,足見系爭課程僅價值二萬元,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逾二萬元部分,應無理由。就保證班部分因為原告報名的是文理組班別,此部分依原告提出收據並無載明保證班,可知被告並無保證義務,另被告已依約於臺灣開立課程,原告之子女亦有上課,另就境外實體課程無法如期舉行係受新冠疫情之影響,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被告並無債務不履行。

三、證據:聲請調閱臺北地檢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刑事偵查全卷,並提出一○九年度系爭聯招考試之課程活動招生廣告影本一件、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聯合報報導香港隔離及限聚令新聞影本一件、被告與雄獅旅行社業務人員之對話紀錄及相關禁止組團出國新聞影本一件、一百零九年度系爭聯招考試之課程活動機加酒費用表影本一件、原告子女即訴外人呂羿萱參與線上輔導之紀錄影本一件、被告補習班帶隊前往香港應試之照片影本一件、港澳台聯招專班之授課影片截圖影本一疊及臺北地檢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一件為證。

貳、被告詹育仁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略稱:

㈠對被告首選補習班基本資料沒有意見。被告詹育仁是被告首選補習班的員工,一切的作為都是以負責人李霙仟為後續的處理跟負責。原告所提完整的退費收據是被告用Line傳給原告的,原告有繳完六萬九千九百元,這是繳給被告首選補習班並不是繳給被告個人。

 ㈡關於原告所提錄音檔譯文,事情太久不清楚這是誰的對話。原告當初來問被告的時候,是閒聊的方式,被告不是負責人,不可能回任何承諾,如果有講也只是講有可能的方式。被告跟原告沒有債權債務關係,被告只是首選補習班的員工,所回答的課程如何進行、最終上課方式都是補習班決定,原告所稱的閒聊最終的決定權還是在補習班負責人李霙仟,被告只是在講可能的方式,行政這塊不是被告負責。原告說有協調的會議,但印象中沒有什麼協調會議,只是一群家長來問疫情的狀況要如何進行,因為老師可能因為疫情不能去香港,可能進行的方式是什麼?只是來了解,這不是什麼協調會議,更沒有會議結論。

三、證據:無。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臺北地檢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九三七九號刑事偵查全卷,並調閱被告首選補習班基本資料。

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原告起訴時以「李霙仟」為被告之一,嗣經被告李霙仟於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辯稱原告既針對補習班主張權利,此部分被告應更正為「臺北市私立首選文理短期補習班即李霙仟」,原告當庭表示無意見,同意為此更正,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意旨略以:被告以系爭課程招生文件招募高中學生規劃港澳台境外課程,原告分別繳交六萬九千九百元之港澳台聯招保證班費用、九千九百元臺灣指考衝刺營費用及一千七百元港澳台模考題費用,合計八萬一千五百元予被告首選補習班,然上述招生及廣告文件中所載課程,被告首選補習班藉口因系爭疫情因素而未履行,被告未提供柳泰宇境外課程及考前衝刺營,原告請求賠償補習費用六萬九千九百元的百分之五十即三萬四千九百五十元,另被告未履行保證班承諾,原告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百分之五十即三萬四千九百五十元,合計六萬九千九百元,被告二人應連帶給付係因原告是跟被告詹育仁聯繫,所以亦將其列為被告,爰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三、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答辯意旨則以:原告報名系爭課程與保證班有所不同,被告自無核發保證書之義務,且無承諾原告子女即訴外人呂羿萱必定考上被告補習班簡章所附之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又「境外課程」即為「考前衝刺營」,此為被告補習班自行吸收成本且「免費」提供給有報名「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保證班」之學生,於招生簡章中亦明確載明為「贈送」之課程,且配合當地政府防疫政策,改採線上課程,課程內容與原告所報名之港澳台聯招專班原附贈之考前衝刺班相同,僅係上課方式從實體改為線上,足見被告有依約給付港澳台聯招專班課程,並提供報名系爭課程之學員額外之早鳥優惠,足見大陸考前衝刺營即原告所稱境外課程係提供給搶先報名並繳清款項之學員額外之早鳥優惠,本非原告與被告首選補習班簽訂之系爭課程範圍,原告主張被告債務不履行顯無理由等語置辯。被告詹育仁答辯意旨則以:被告是首選補習班的員工,一切的作為都是以負責人李霙仟為後續的處理跟負責,被告跟原告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等語置辯。

四、兩造對於原告子女呂羿萱並未考取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之事實並無爭執,兩造爭執重點在於:㈠依兩造契約內容,原告子女呂羿萱是否有參加被告首選補習班之保證班?原告以其子女呂羿萱並未考取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之理由,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補習費用六萬九千九百元的百分之五十即三萬四千九百五十元,是否有據?㈡原告所稱之「境外課程」是否為贈送之課程?被告有無履行該「境外課程」?原告以被告未履行該「境外課程」為由,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補習費用六萬九千九百元的百分之五十即三萬四千九百五十元,是否有據?爰說明如后。

五、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八五五號裁判意旨參照)。

六、原告主張原告子女呂羿萱參加被告首選補習班之保證班,但未考取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三萬四千九百五十元及法定利息云云。惟查,依招生簡章記載「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保證班」欄位下方,區分「文理組班」限時優惠六萬九千九百元及「保證班」限時優惠九萬九千九百元(參本院卷第十五頁),原告既係繳納六萬九千九百元之補習費,顯然被告首選補習班並未保證原告子女呂羿萱考取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此由原告所提出與被告詹育仁之Line對話紀錄中,被告詹育仁表示:「不好意思,呂羿萱是繳69900元的專班,無保證書乙事,所以能來班選填,我們還是會幫忙唷。」,而原告回覆「好的,謝謝」(參本院卷第一一九頁)亦足以佐證,故原告以子女未考取大陸九八五/二一一頂尖大學之理由,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三萬四千九百五十元及法定利息,應屬無據。

七、原告另主張被告未履行「境外課程」,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三萬四千九百五十元及法定利息等語,經查:

 ㈠依前揭招生簡章下方記載,該「境外課程」價值二萬元,必須就補習費於「七日內繳清」方給予「完全贈送」之優惠(參本院卷第十五頁),顯然並非毫無條件即無償贈送之課程。又既係被告首選補習班招生,契約關係顯然存在於原告與被告首選補習班間,被告詹育仁並非契約當事人,原告本於契約關係對被告詹育仁主張權利,顯屬無據。

 ㈡原告提出「境外課程」之退費申請表(參本院卷第二十三頁),為被告首選補習班制式之表格,原告於本院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主張係被告詹育仁提供給該表格給原告簽,被告詹育仁對此亦未否認(參本院卷第八十六頁、第八十七頁),足信被告確實未履行該「境外課程」。

 ㈢原告提出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錄音檔譯文內容,五十五分二十二秒以下寫到參加考試前最後一週在大陸舉辦境外衝刺課程,五十七分十四秒以下寫到考前猜題我們會用什麼形式辦理,用視訊的方式(參本院卷第二五九頁、二六○頁),被告詹育仁於本院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九日言詞辯論期日陳稱:「他們當初來的時候問我,是閒聊的方式,我不是負責人,不可能回任何承諾,如果有講也只是講有可能的方式。」(參本院卷第二二八頁)。

 ㈣本諸前揭相關證據,被告首選補習班應依約提供原告子女呂羿萱該考前猜題之「境外課程」,縱使疫情造成在大陸舉辦境外衝刺實體課程窒礙難行,惟衡諸誠信原則,被告首選補習班亦應將境外衝刺實體課程改為境外衝刺線上視訊課程,以符合疫情下之實際狀況,而非藉口疫情及「境外課程」為贈送之理由而拒不履行契約義務。

 ㈤基上,被告首選補習班既未履行價值二萬元之考前猜題「境外課程」,原告自得基於不完全給付之契約法律關係,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給付二萬元及法定利息。

八、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六萬九千九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請求於主文第一項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主文第一項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九、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一部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依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聲請宣告被告首選補習班即李霙仟敗訴部分如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十二、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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