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472號債權人俠隱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宏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昱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權人究為「俠隱管理委員會」或「俠隱社區管理委員會」?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③債務人黃昱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