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2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荊耿和 (原名荊 國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貳仟參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823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荊耿和即荊│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60247│國忠│1月05日││算之利息│││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荊耿和即荊│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47851│國忠│1月05日││算之違約金│││元│││││└──┴───┴─────┴──────┴──────┴───────┘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8233號)
(一)債務人荊耿和即 荊國忠 於民國92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04日止累計152,664元正未給付,(其中47,851元為本金,104,813元為利息(2005/11/25~2016/11/04),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荊耿和即荊國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月04日止累計193,321元正未給付,其中60,247元為消費款;129,474元為循環利息(2005/10/24~2016/11/04);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