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調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小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即甲○○○○○○)之姓名、年籍、住、居處所
  ,及其全戶之戶籍謄本。
二、補正被繼承人 王松久 之年籍、原住、居處所,及其死亡前之
  全戶戶籍謄本,並其繼承人系統表。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並提出與本件請求相關之證
  據。
四、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 恩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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