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乙○○○
代理人 甲○○
台北縣○○鄉○○路○段○○○號4樓之2
相對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交簡附民移調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月14日下午3時在本院士 林簡易庭 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元正,上述金額不
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
起,按月於每月一日各給付參萬元正,至全部清償完畢止,
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聲
請人三芝郵局(郵局代號:000)00000000000000帳號。
二、聲請人於收到上述全部金額時,撤回刑事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