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787號債權人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債務人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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