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76號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乙○○
之1上列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本件現金卡消費款本金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如交易明細..),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莊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