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4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參仟陸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於民國85年3月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約定事項,債務人得持信用卡在特約商店記帳消費,約定每月20日繳款截止日前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並約定如未履行時,自帳單列印日起按日息萬分之5.20(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利息;及自帳單列印日起,按約定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自民國94年10月20日起未依約繳款,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尚欠負債權人前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懇請鈞院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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