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30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貳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四‧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與債權人簽立有個人房貸借款契約,而向債權人借貸,依前揭契約書之約定,債權人並執有債務人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94年6月24日,到期日為民國98年4月4日,面額為1997萬元之債務擔保本票乙紙,其上載有利息自發票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4.12」計算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等之約定暨「此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二)債務人竟於民國98年6月4日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迄今仍有新臺幣18,329,29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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