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乙○○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甲○○給付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股,經核聲請人之請求乃係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本質上非屬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之請求,難認與前開規定相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