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25號原告新勝光興業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複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劉文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