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851號聲明人丙○○
號1樓丁○○
1弄3乙○○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丁○○、乙○○於聲請狀之簽名蓋章(請到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明。
二、釋明係於知悉其等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按:繼承人甲○○於92年4月11日死亡,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似已逾前開法定期間),逾期即駁回其聲明。
三、被繼承人甲○○除戶謄本。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