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354號上訴人即原告鉅府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聯勝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6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詹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