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63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易字第63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劉鳳英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491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譚劉鳳英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譚劉鳳英明知任何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且曾於民國101年間,因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經新竹市政府於101年4月12日,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罰緩新臺幣(下同)6萬元後,又於102年間,因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經新竹市政府於102年1月15日以府勞動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罰鍰10萬元。詎其不知悔改,竟又意圖營利,基於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明知越南籍女子LETHINHI(中文名: 黎氏 二)為逃逸外勞,仍於102年4月14日下午
3時許,媒介逃逸外勞黎氏二,至新竹市○○路○段○○○號之「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下稱新竹馬偕醫院),非法為不知情之雇主 李慶偉 看護其罹患乳癌住院治療之配偶 陳淑英 ,並由黎氏二每日1,700元之薪資中,從中抽取每日500元做為仲介服務費牟利。嗣於102年4月25日上午11時許,為新竹憲兵隊當場在新竹馬偕醫院查獲逃逸外勞黎氏二,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憲兵隊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美雲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