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4號原告 陳利秀雲 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 律師
劉大新 律師被告 唐玉蘭 (即 楊石妹 之繼承人)
唐壽勇 (即楊石妹之繼承人)林 唐元嬌 (即楊石妹之繼承人) 唐水龍 (即楊石妹之繼承人) 唐添福 (即楊石妹之繼承人) 唐含笑 (即楊石妹之繼承人)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天來 (即楊石妹之繼承人)被告 唐春枝 (即楊石妹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朱秋霞 被告楊 劉玉春 (即 楊双祿 之繼承人)
楊錦泉 (即楊双祿之繼承人) 楊智光 (即楊双祿之繼承人) 楊淑珠 (即楊双祿之繼承人) 楊子葳楊美蓉 (即楊双祿之繼承人) 林宗勲 (即楊双祿之繼承人) 林依汶 (即楊双祿之繼承人) 徐廷旺 訴訟代理人 徐黃四妹
徐錦來 被告 葉匡源
張衛 丁妹 吳林麟 謝明亮 許秋惠 (即許 呂裕妹 之繼承人) 許學明 (即許呂裕妹之繼承人) 許仁貴 (即許呂裕妹之繼承人) 許瑞華 (即許呂裕妹之繼承人) 許棋崴 (即許呂裕妹之繼承人) 楊文忠 楊尚杰 楊琇喻 楊燕惠 楊佩庭楊智惠 兼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勝茂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徐訓新 被告 楊贊平
謝灶妹 吳琳彬 訴訟代理人 吳琳杰 被告 吳林銘
劉玉蓮 陳林秀蘭 訴訟代理人 陳勝發 被告 林祺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2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其中k部分之面積依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計算結果,應為168.86平方公尺,因小數點進位取捨後累積導致差異,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餘部分之面積則仍應以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地政系統計算結果為準,此有該所102年8月21日北地所測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憑,爰准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表:
┌─┬─────┬──────┬──────┬─────────────┐│編│共有人姓名│取得土地位置│面積│備註││號│││(平方公尺)││├─┼─────┼──────┼──────┼─────────────┤│1│唐含笑│││按應有部分1/20比例維持共有│├─┼─────┤│├─────────────┤│2│唐玉蘭│││按應有部分1/20比例維持共有│├─┼─────┤│├─────────────┤│3│唐天來│││按應有部分1/20比例維持共有│├─┼─────┤│├─────────────┤│4│唐添福│A│42.93│按應有部分1/20比例維持共有│├─┼─────┤│├─────────────┤│5│唐水龍│││按應有部分4/20比例維持共有│├─┼─────┤│├─────────────┤│6│唐壽勇│││按應有部分4/20比例維持共有│├─┼─────┤│├─────────────┤│7│唐春枝│││按應有部分4/20比例維持共有│├─┼─────┤│├─────────────┤│8│ 林唐元嬌 │││按應有部分4/20比例維持共有│├─┼─────┼──────┼──────┼─────────────┤│9│楊劉玉蓮│C│21.47│無│├─┼─────┼──────┼──────┼─────────────┤│10│楊佩庭│││按應有部分2/9比例維持共有│├─┼─────┤│├─────────────┤│11│楊琇喻│││按應有部分2/9比例維持共有│├─┼─────┤│├─────────────┤│12│楊燕惠│D│64.39│按應有部分3/9比例維持共有│├─┼─────┤│├─────────────┤│13│楊文忠│││按應有部分1/9比例維持共有│├─┼─────┤│├─────────────┤│14│楊尚杰│││按應有部分1/9比例維持共有│├─┼─────┼──────┼──────┼─────────────┤│15│楊劉玉春││││├─┼─────┤││││16│楊錦泉││││├─┼─────┤││││17│楊智光││││├─┼─────┤E│43.41│按應繼分維持 公同 共有││18│楊淑珠││(公同共有)││├─┼─────┤││││19│楊子葳││││├─┼─────┤││││20│林宗勲││││├─┼─────┤││││21│林依汶││││├─┼─────┼──────┼──────┼─────────────┤│22│徐廷旺│G│43.41│無│├─┼─────┼──────┼──────┼─────────────┤│23│陳利秀雲│K│168.86│無│├─┼─────┼──────┼──────┼─────────────┤│24│林祺棠│N│64.39│無│├─┼─────┼──────┼──────┼─────────────┤│25│陳林秀蘭│O│80.49│無│├─┼─────┼──────┼──────┼─────────────┤│26│吳林銘│P-1│78.75│無│├─┼─────┼──────┼──────┼─────────────┤│27│吳琳彬│P-2│78.75│無│├─┴─────┴──────┴──────┴─────────────┤│附圖一所示編號R、面積39.96平方公尺之道路部分,由上開全體共有人按附表一││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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