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自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自字第3號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
林萬生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瑞堯 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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