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交簡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交簡字第5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交簡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速偵字第一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即曾因酒醉駕車涉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臺中簡易庭判處拘役三十日,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稽外;餘皆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適用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國慶中華民國95年4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