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 律師複代理人 賴錦源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蔡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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