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執消債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9號債務人 曾美瑤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代理人 王智仁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黃英郎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簡旭文 債權人台新資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壹、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應更正如本裁定所附之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本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又該規定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得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茲因原裁定之附表一「壹、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就法院扣押中之薪資140,000元一欄,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故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憲銘│貳、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率│第1期至第96期│法院扣押中之薪│每年之年終獎金││││││可受分配金額│資140,000元│等三節獎金│├──┼───────────┼─────┼────┼───────┼───────┼───────┤│1│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104,272│3.36%│605│4,704│1,048│├──┼───────────┼─────┼────┼───────┼───────┼───────┤│2│永豐商業銀行(股)│126,932│4.10%│738│5,740│1,279│├──┼───────────┼─────┼────┼───────┼───────┼───────┤│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436,527│14.09%│2,536│19,726│4,396│├──┼───────────┼─────┼────┼───────┼───────┼───────┤│4│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1,017,783│32.85%│5,914│45,990│10,250│├──┼───────────┼─────┼────┼───────┼───────┼───────┤│5│萬泰商業銀行(股)│281,689│9.09%│1,636│12,726│2,836│├──┼───────────┼─────┼────┼───────┼───────┼───────┤│6│玉山商業銀行(股)│107,797│3.48%│626│4,872│1,086│├──┼───────────┼─────┼────┼───────┼───────┼───────┤│7│台新資產(股)│842,431│27.19%│4,894│38,066│8,483│├──┼───────────┼─────┼────┼───────┼───────┼───────┤│8│萬榮行銷(股)│181,112│5.84%│1,051│8,176│1,822│├──┼───────────┼─────┼────┼───────┼───────┼───────┤││合計│3,098,543│100%│18,000│140,000│31,200│├──┴───────────┴─────┴────┴───────┴───────┴───────┤│參、補充說明:││1.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2.本院所為之認可更生方案裁定,如未經債權人異議,於送達後10日裁定即確定,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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