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4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理人 楊涵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宜蓁 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
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4,26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
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
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