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告 張銘郁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閔笙 等2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50萬+5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書記官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