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4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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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4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4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甲○○乙○○丙○○丁○○戊○○己○○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庚○○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甲○○、乙○○、丙○○、丁○○、戊○○、己○○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國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一│行動電話│三支│庚○○││││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二│存摺│一本│庚○○│含金融││││││卡一張│├──┼─────────┼───┼─────┼───┤│三│電子計算機│一台│庚○○│聲請書││││││誤為二││││││台│├──┼─────────┼───┼─────┼───┤│四│房屋租賃契約書│一份│庚○○││├──┼─────────┼───┼─────┼───┤│五│美國職棒記帳單│七張│庚○○││├──┼─────────┼───┼─────┼───┤│六│美國職棒簽注單│二十五│庚○○│││││張│││├──┼─────────┼───┼─────┼───┤│七│電腦設備(主機)│四台│庚○○│含螢幕││││││二台│││││││├──┼─────────┼───┼─────┼───┤│八│傳真機│一台│庚○○││├──┼─────────┼───┼─────┼───┤│九│網路分享器│三台│庚○○│聲請書││││││未記載│├──┼─────────┼───┼─────┼───┤│十│IP分享器│三台│庚○○│聲請書││││││誤為一││││││台│├──┼─────────┼───┼─────┼───┤│十一│電腦主機│一台│甲○○│含螢幕││││││一台│├──┼─────────┼───┼─────┼───┤│十二│電子計算機│一台│甲○○││├──┼─────────┼───┼─────┼───┤│十三│美國職棒簽注單│二張│甲○○││├──┼─────────┼───┼─────┼───┤│十四│電腦主機│二台│己○○│含螢幕││││││二台│├──┼─────────┼───┼─────┼───┤│十五│美國職棒簽注單│二張│己○○││├──┼─────────┼───┼─────┼───┤│十六│電子計算機│一台│己○○││├──┼─────────┼───┼─────┼───┤│十七│帳冊│一本│己○○││├──┼─────────┼───┼─────┼───┤│十八│空白簽注單│一本│己○○││├──┼─────────┼───┼─────┼───┤│十九│隨身碟│一個│己○○││├──┼─────────┼───┼─────┼───┤│二十│電腦主機│二台│丁○○│含螢幕││││││二台│├──┼─────────┼───┼─────┼───┤│二一│電子計算機│二台│丁○○│聲請書││││││未記載│├──┼─────────┼───┼─────┼───┤│二二│美國職棒簽注單│八張│丁○○││├──┼─────────┼───┼─────┼───┤│二三│空白簽注單│一本│丁○○││├──┼─────────┼───┼─────┼───┤│二四│電腦主機│二台│戊○○│含螢幕││││││二台│├──┼─────────┼───┼─────┼───┤│二五│電子計算機│一台│戊○○││├──┼─────────┼───┼─────┼───┤│二六│帳冊│一本│戊○○││├──┼─────────┼───┼─────┼───┤│二七│美國職棒簽注單│二二張│戊○○││├──┼─────────┼───┼─────┼───┤│二八│電腦主機│一台│丙○○│含螢幕││││││一台│├──┼─────────┼───┼─────┼───┤│二九│電子計算機│一台│丙○○││├──┼─────────┼───┼─────┼───┤│三十│帳冊│一本│丙○○││├──┼─────────┼───┼─────┼───┤│三一│美國職棒簽注單│一張│丙○○││├──┼─────────┼───┼─────┼───┤│三二│行動電話│一支│丙○○││││門號││││││0000000000││││├──┼─────────┼───┼─────┼───┤│三三│新臺幣│一萬五│丙○○│││││千七百││││││元│││├──┼─────────┼───┼─────┼───┤│三四│電腦主機│一台│乙○○│含螢幕││││││一台│├──┼─────────┼───┼─────┼───┤│三五│行動電話│一支│乙○○││││門號││││││0000000000││││├──┼─────────┼───┼─────┼───┤│三六│新臺幣│六千元│乙○○││├──┼─────────┼───┼─────┼───┤│三七│美國職棒簽注單│八張│乙○○││└──┴─────────┴───┴─────┴───┘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