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2號原告李梅麗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正龍 即秉湙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萬743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李宗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林佳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