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5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58號原告 洪兆進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 張兆進 」之記載,更正為「洪兆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撤銷原處分,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有卷附原告起訴狀之親簽在卷可佐,故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薛侑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沈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