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交訴字第1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刑事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