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桃交簡字第42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因侵害身體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下同)53萬7,941元部分,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請求機車受損之回復原狀費用1萬2,240元部分,另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柯姿佐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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