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9號原告欣風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8,000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
二、準備狀及繕本各一份。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