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7年度港簡調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調字第225號
原 告 許清 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寬威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
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以被告許寬威等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
因原告於起訴狀載明座落於雲林縣○○鄉○○段○○○○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人數眾多且生死不明,而請求本
院發函命原告補正系爭土地共有人等之戶籍謄本及其全體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已於民國108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原告已於
108年2月27日收受上開裁定,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依裁定補正,有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30頁),揆諸前揭規
定及說明,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書記官林家莉
┌──────────────────────────┐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1│提出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
│2│提出上開土地之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略)。如共有人死亡,請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查明│
││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資料。│
├──┼───────────────────────┤
│3│查明被告真實姓名住址,請務必提出補正正確被告姓│
││名住址之起訴狀,並且按照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之起│
││訴狀繕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