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91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韻潔 、 許碧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191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余韻潔 、 許碧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等連帶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