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3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3200號聲請人 顏家妤 相對人 林錦龍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2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3200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即提示日)││├──┼───────┼────────┼───┼──────┼────┤│001│102年11月9日│45,000元│未載│103年6月1日│012879│├──┼───────┼────────┼───┼──────┼────┤│002│102年11月7日│62,000元│未載│103年6月1日│011174│├──┼───────┼────────┼───┼──────┼────┤│003│102年10月25日│90,000元│未載│103年6月1日│011300│├──┼───────┼────────┼───┼──────┼────┤│004│102年11月15日│56,000元│未載│103年6月1日│012163│├──┼───────┼────────┼───┼──────┼────┤│005│102年11月14日│33,000元│未載│103年6月1日│011640│├──┼───────┼────────┼───┼──────┼────┤│006│102年11月13日│57,000元│未載│103年6月1日│012627│├──┼───────┼────────┼───┼──────┼────┤│007│102年11月28日│68,000元│未載│103年6月1日│003003│├──┼───────┼────────┼───┼──────┼────┤│008│102年11月22日│38,000元│未載│103年6月1日│012027│├──┼───────┼────────┼───┼──────┼────┤│009│102年11月16日│30,000元│未載│103年6月1日│012184│├──┼───────┼────────┼───┼──────┼────┤│010│102年12月11日│50,000元│未載│103年6月1日│004615│├──┼───────┼────────┼───┼──────┼────┤│011│102年12月4日│42,000元│未載│103年6月1日│003645│├──┼───────┼────────┼───┼──────┼────┤│012│102年11月30日│49,000元│未載│103年6月1日│00304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