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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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53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素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秋泉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院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如有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對於命繳納上訴費用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陳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