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56號被告 賴信志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素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