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更(三)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尤榮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強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許文碩法官蔡王金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