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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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自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瀆職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自字第25號自訴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瀆職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此有卷附刑事自訴狀可稽,是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已有未備。又本院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裁定命自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五日寄存送達地之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長樂派出所,有本院前開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一紙在卷可稽,惟自訴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提起自訴之程序於法顯有未合,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