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442號債權人力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子○(CRUZJAYJAYFELICIANO菲律賓籍)、丑○○(WAKITCHARLESPAYDOEN菲律賓籍)、癸○(LAZARARTHCELSOLANO菲律賓籍)、己○○(RAMOSJENNIFERAGMATA菲律賓籍)、乙○○(SIOSONJULIUSCEASARPERAN菲律賓籍)、午○(ALCAIDEJOENELILAGAN菲律賓籍)、辰○(TAGASAMARLONMODUMO菲律賓籍)、辛○(BALILOGERRYFELICIANO菲律賓籍)、巳○(C
RUZRAFAELFELICIANO菲律賓籍)、卯○(LAXAMANAMARVINCARLOS菲律賓籍)、壬○(RAMOSBENIGNOJRAGMATA菲律賓籍)、丙○(CLAVERIAJUNARJIMENEZ菲律賓籍)、寅○○(PAJARILLOBENJA
MINABECILLA菲律賓籍)、庚○(CAIMORBLESSVARQUEZ菲律賓籍)、甲○○(SABADOVIRGILIOMAGNO菲律賓籍)、辛○米(QUIAMBA
OJEREMYSANTOS菲律賓籍)、丁○○(ABLUYENERICMANALOTO菲律賓籍)、戊○(BAGUINGEYFREDDIEFELICIANO菲律賓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書記官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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