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8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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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15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