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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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交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8號原告 林讚宏 被告 林奕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方信琇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審交易 字第 1662 號(109.02.10)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58 號裁定(109.02.14)【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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