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52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昭偉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昭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昭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書略載行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分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6月、3月、2月、3月、2月確定(聲請書略載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28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該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昭偉前因傷害、妨害自由、恐嚇及侵占等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02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復因贓物、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10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述各罪刑,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9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嗣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2年1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2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0861號函、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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