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親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07號聲請人 駱鈞生 法定代理人 翁雅珊 上列當事人請求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駱鈞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之「翁」姓。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之母翁雅珊負擔。
理由
一、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有明文規定。姓氏屬姓名權而為人格權之一部分,具有社會人格之可辨識性,與身分安定及交易安全有關外,姓氏尚具有家族制度之表徵,故賦予父母有選擇權,惟因應情勢變更,倘有事實足認變更子女之姓氏對其有利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自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父親 駱致澔 與聲請人母親翁雅珊原為夫妻,於民國92年10月27日離婚,並約定聲請人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母親翁雅珊任之。惟聲請人父親駱致澔自離婚後,對聲請人不聞不問,亦未給付扶養費,聲請人皆由母親翁雅珊獨自扶養照顧,且聲請人與父親家族已無往來,為期能融入母親家族生活,爰請求法院准變更聲請人之姓氏為母姓「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為證,並經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翁雅珊到庭陳述綦詳,聲請人亦到庭陳稱:「我希望可以跟我媽媽姓,因為我爸爸他們都沒有照顧我,都是外公、外婆、舅舅還有媽媽照顧我。我後來跟爸爸那邊的阿公、阿媽就沒有聯繫,我對爸爸沒有印象,爸爸去世的時候才有去看過。」等語(見本院101年9月25日非訟事件筆錄)。是本院審酌上情,考量聲請人之父母離婚後,其父駱致澔對聲請人不聞不問,亦未給付扶養費,且已於99年4月29日死亡,而聲請人與父親家族無往來互動,已與其父姓失去任何社會生活聯結,其與母親家族往來密切,與母親家族姓氏不同,確實易引起困擾,可認變更現有姓氏對聲請人較為有利,是聲請人本件請求,經核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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